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民法典规定三年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如果超过三年时效起诉,借款人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从而导致出借人丧失胜诉权。
案情:2019年1月10日,老王因投资需要向朋友老刘借款五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年后归还,老刘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老王五万元。后经老刘多次电话催讨,老王一直拖欠不付。2023年4月,无奈的老刘将老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王归还借款。
开庭审理时,老刘和老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按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日为2020年1月10日,从2020年1月11日起算,至2023年4月,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老王当庭抗辩,主张该笔借款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老刘亦当庭出示手机通话记录,认为自己向王某催要过借款,诉讼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出具的通话记录能证明双方有过通话往来,无法证明通话的具体内容是催讨还款。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老王的抗辩成立,故法院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务发生后,债权人应当积极催告、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若经催告未履行,债权人应当及时保存催收的相关证据,如短信、电话录音、聊天记录,也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签署承诺书,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申请仲裁、调解或及时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