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司法局对疫情期间私自外出对象给予书面警告处罚

2020年04月13日 10:28 编辑:王攀 新闻热线:0795-3223589

  近日,靖安县司法局对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书面警告处罚。

  余某民,2017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3月7日下午,余某民明知疫情期间严禁私自外出,仍乘坐他人私家车前往云南瑞丽,中途在多个服务区停留,于3月8日到达瑞丽市孟茆镇。当天上午十一点半,司法所发现余某民通过“心岸”社区矫正手机客户端签到位置在云南瑞丽市,定位显示越界,立即电话核实,余某民发现无法隐瞒后如实告知私自外出的事情。经司法所做思想工作,讲清利弊,反复劝导,余某民3月9日在德宏芒市机场搭乘飞机经重庆转机到昌北机场,后由其朋友舒某某开车将其接回。返回靖安后,余某民直接到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做CT、核酸检测等相关检查,再送往集中隔离点自费隔离,舒某某亦落实居家隔离观察14天,司法所进行了全程监督。

  社区矫正是在特殊场所对特殊对象落实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法活动。疫情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原则上不准请假外出,对确需请假外出的,严格控制请假事由并报设区市审批。余某民在疫情期间私自外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加大了社区矫正疫情防控工作风险。鉴于其知错立改、及时返回,且平时遵规守纪,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连续多次志愿参与村里体温测量点值守,并向村委会捐款2000元用于购买疫情防控物资,经该乡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和县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余某民书面警告处罚。

(余某民由医护人员送往集中隔离点)

  余某民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十分后悔,对此次违反规定作了深刻的书面检讨,承诺今后将引以为戒,时刻提醒自己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来源:靖安县司法局 刘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