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因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2020年04月28日 12:00 编辑:杨文亮 新闻热线:0795-3223589

  近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因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重新融入社会。

  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靖安县香田乡油气中建站因加油赠送礼品之事与油气电合建站站长肖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冲突,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用凳子将被害人肖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承办人认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主观恶意并不强,且在事发后主动认错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争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更好贯彻新刑诉法中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承办人在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涉案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并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且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承办人依法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判处管制六个月量刑建议。靖安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刘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