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07日 10:42 编辑:杨文亮 新闻热线:0795-3223589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双重利好因素同向发力助推公民个人汽车保有量大幅跃升。截止2021年9月,汽车驾驶人已达4.39亿人,占机动车驾驶人总数的91.90%。与之相伴的是,自2019年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开始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位居第一。诚然,自《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以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较好地发挥了依法从严治理酒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但是公安机关在侦办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过程中,由于危险驾驶罪规范内容有限、证据标准单一、执法规范存在差异等问题,特别是在侦办过程中血液抽检等环节存在的种种流弊,非常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尤其是针对证据保管链条的环节开展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血样抽取证据保管链条存在的问题
醉酒型危险驾驶属于典型的“行政与刑事交叉”的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血样(检材)的提取,既是一种调查取证活动,又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其侦办案件的核心证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血样抽血报告,关乎整个案件侦办的成功与否。然而,在案件侦办的过程中,血样证据保管的连接环节缺存在诸多问题,甚至严重影响案件侦办的质效。
(一)血样储存时效有瑕疵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一般从证据上的认定,主要是依靠《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予以证明,其意见来源在于血样抽检。血液属于生物样本,存在腐败的风险,因此对血液的储存和送检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取血样应立即送检。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然而,在日常案件侦办以及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血样抽检之后的保管环节,会出现一些保管瑕疵,因而导致不起诉不构罪的情况。例如,在某些场景中,办案交警因为种种原因未能第一时间将血样进行送检,在“真空”时间内,导致血样未能按照标准要求,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血样采集保管时间超过了3日的极端现象出现,这样就极易导致血样发生腐败的情况。而在检测标准GA/T842-2009附录B明确显示,活体血液腐败不仅会直接产生正丙醇,而且还存在产生乙醇的可能性。在这样的场景下进行血样检测的情形,往往会产生以下情况。一方面,由于血样长时间未能送检,导致血样中的酒精乙醇含量被挥发,导致血液酒精浓度大幅度降低,致使犯罪嫌疑人存在被降格处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根据文献《气相色谱法同时测定血清中甲醇、乙醇、正丙醇》的资料显示,如若血液腐败变质,导致抽检血液乙醇浓度增加,导致犯罪嫌疑人罪行不符。
(二)血样储存环境有瑕玷
当前,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侦办的案件中,尤其是基层交警大队,囿于工作环境和警用器械条件的限制,抽血检测的保管环境存在瑕疵。例如,一些县级的交警大队,在办理醉酒驾驶的案件中,在处理血液检测的工作中,往往缺乏相关存储设备,某些县级医院的检测中心,亦缺乏相关设备。根据《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要求,送检的血样应储存于0-4℃环境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侦办的过程中,办案干警未能留意关注这个操作规范。特别是在夏季时节,江西地区的平均气温较高,导致血液极易挥发腐败。不仅如此,在有些时候,血样交给了办案部门储存,或者交付于公安机关的物证室,但是办案部门未能配置冰箱冷柜等低温设备,导致血样未能冷藏储存。在某些侦办的案件过程中,虽然侦办大队血样存放于冷藏装置中,但是该冷藏装置未经过专业机构的正式验收,在标准条件下不具备保存的条件。因为上述不规范的操作,导致了血样存有可疑凝结,存在检测发生误差或者不能进行检测情况的发生。
(三) 血样送检环节不规范
血液送检在血液检测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该环节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血液送检结果。例如,在县级医院,有些时候存在着未遵循规范标准要求,送检血液储存于促凝管中导致检察院的不起诉,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民警未能注意到部分医护人员将血样储存到促凝管中,而根据相关机构的检测数据显示,使用促凝管存储的血样乙醇检测值一般会大于使用抗凝管储存的血样乙醇检测值。其次,根据《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的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而错误地使用促凝管无疑促进了血液的凝固,而血液有凝结且达到总容积20%以上,是不能构被进行医学检测,血样检材实质上被污染,失去了检材的证明力,在刑事庭审的进程中丧失了证明能力,客观上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在行使过程中属于醉酒状态,并且血样不能再次进行检测,因此存在脱罪的可能性。此外,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血液送检时需要2名民警共同进行送检,但是在侦办实践中,由于人员不足等原因,很难达到这一规定标准,往往由一名民警进行送检,甚至有些时候选派辅警或者临时工作人员进行送检,有的临时工作人员甚至未能进行培训,未能注意到送检血液的编号由于填写不标准未能统一,《鉴定委托书》上的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
二、证据保管链条问题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经过对侦办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检视和反思,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三点。
一是证据意识不足。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诉讼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过程。刑诉法司法解释第84条第三项:“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明文规定:“检材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此,在日常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侦办过程中,执法民警由于证据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对证据规制的忽视,特别是在抽血检验的保管环节,致使证据失去了证明能力,不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
二是法规学习不深。维尔纳·弗卢梅曾经讲过,“终身学习是法律人的职业宿命”,笔者非常赞同这个观点,我认为终身学习也是所有执法者的宿命。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愈发深入,各种法律的修正案层出不穷,各种规章制度也随着事业的发展数见不鲜。然而,有些执法民警不仅缺乏学习意识,不仅未能真正做到随时而学,就连日常案件侦办中“圭臬”也不是非常熟悉,甚至由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都不熟悉,更遑论《血液储存要求》《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等文件。
三是法律监督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事实较为简单清楚、案卷证据较少,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不会话费太多时间认真研究办理此类案件。但是,醉驾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加之有覆盖人群广、社会争议大、影响程度深等特点,能否正确办理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事实上,在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在办理某些案件中需要检察机关提前进入,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并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以此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三、证据保管链条的规制路径
为了能够更好地侦办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充分发挥依法从严治理酒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更加规范证据保管链条,解决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做到“三个进一步”进行规制,以实现司法公正。
一是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在案件侦办的过程中,证据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三性”要求,作为执法民警,一定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对表《技术规范》的标准,在血样抽检的保管环节做到“三统一”,杜绝证据瑕疵的情况出现。与此同时,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为基层侦办单位购置证据保管设备,在办案条件上解决问题。
二是进一步加强法律学习。在庆祝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了一个新论断: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侦查机关作为重要的执法机关,为了能够更好地依法办案,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一方面,必须要加大学习力度,系统地学习《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真正做到烂熟于心、了然指掌。另一方面,开展对血样抽检等化学医学常识的普及学习,例如《血液储存要求》《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等,做到学习的全覆盖。
三是进一步强化司法协同。要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全面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不断提高侦查监督与检警协作效能的重要举措,在侦办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针对涉及抽血检验的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展开法律监督,检警双方要共同负责、共同推进、共同提升,统一执法理念,密切交流配合,实现双赢共赢多赢,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畅通司法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切实提升办案效能和执法公信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具有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双重功能,为了能够更好地侦办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在案件侦办的过程中,执法民警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法治思维,加强血样证据保管连接环节的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进一步加强法律学习、进一步强化司法协同,切实提升案件侦办质效,充分发挥依法从严治理酒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进一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